我只是借这两种考虑作出推断,既然理性无法带来效能观念,那么这个观念必定来自经验,或者来自与这种效能相关的某些特殊例子,这些例子都是通过感官与反省的共有途径达到心灵中的。观念总是表象它们的对象以及印象;反之,观念的发生一定要有某些对象的参与。所以,如果我们觉得自己有某些正确的效能观念,那我们就要拿一些例子来证明它,显然那种效能能通过心灵来发现,那种效能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为意识和感觉所觉察的。倘若举不出例子来,我们就不得不承认,那个观念是不存在的,是假想出来的;因为能够让我们摆脱这个两难境地的那个唯一先天观念的原则早已被推翻了,在现在学术界当中,也几乎遭到了普遍的排斥。所以,我们目前的任务就是必须找出某种自然的形成过程,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原因的作用以及效能都是可以为心灵明确地想象与理解的,不存在任何混乱或者错误的危险。
那些原本自称能够解释原因的神秘力量与功能的哲学家们,是众说纷纭,他们那些众多的观点对我们进行的探讨起不到多大作用。有的人认为,物体是利用自身实体的形式产生作用的;有的人认为,物体是通过自身的偶然性以及性质来起作用的;有些人认为,物体是通过自身内容与形式发挥作用的;有些人认为,物体是通过自身形式以及偶然性发挥作用的,甚至有些人认为,物体是通过与所有都不相同的某些潜能与机能发挥作用的。所有的说法又在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混合和变化,这让我们有充足理由去判断,所有的这些说法是没有任何标准或证据的;并且假设物质的某种已知性质中包含了效能,那都是没有凭证的。如若我们做一下考究,这些实体的形式、功能与偶然性等原则,其实并非是物体的已知特性,而是完全无法理解的、无法说明的;那么以上的推测便会给我们带来更大的影响。假如哲学家们发现一些让人满意的、清晰易懂的原则,那么他们肯定不会选择那种模糊而不确定的原则。如在当前这件事情上,更是如此,因为它一定是最简便的知性的对象,如果它没有作为感官的对象的话。总而言之,我们能肯定的是,在所有的例子中,我们找不到寓存于某个原因的能力和动力中的那个原则;对于这点,理智上精明和平庸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有谁想要反对这种说法,那么不需要他去大费周折进行一大串的推理,只要他当即为我们说出一个与原因有关的例子,使我们可以从中找出能力或者作用原则就可以了。我们不得不经常使用这种具有挑战性的方法,因为这似乎是哲学中证明否定命题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