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完成后,过渡期即告结束。过渡期后,各成员还应遵守如下规则:
(1)为第1条所列所有目的而平等实施原产地规则;
(2)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确定为一特定货物原产地的国家应为货物完全于此获得的国家,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国家,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3)其他方面,与过渡期间的规则要求一致。
5.优惠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协议》附件2就优惠原产地规则作了相应规定。根据附件,优惠原产地规则应被定义为任一成员方为确认货物能否享受实施关税优惠的缔约方或自治贸易体给予的优惠待遇(不受关贸总协定1994第1条第1款所限)所实施的那些法律、法规及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定。
附件同时对成员方就该问题应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主要是要求成员方应按照总协定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布其与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普遍适用的司法和行政裁定;所有自身属于机密的材料,或为实施优惠原产地规则而被秘密提供的材料,应被有关当局视为严格保密,未经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确许可,有关当局不得披露材料内容;各缔约方同意向秘书处迅速提供其优惠原产地规则,包括所实施的优惠安排清单、司法决定和与共同宣言同日生效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行政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