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翟云升认真的说:于书记,能不能给我说说这个程序正义。
所谓程序正义,就是看得见、摸得着、行得通的正义。其实,最早这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哦……于书记呀,你怎么一讲,这个程序正义是越来越深奥了。
这没有什么了不起!于波侃侃而谈:我解释一下这句法律格言,它的意思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